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由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于2023年3月16日第三届三次理事会议制定通过,自修订通过之日起启用新制度,原制度作废。

 

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

2023年3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专项基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根据《慈善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章程》制定,为了规范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研究院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制度由秘书长监督实施;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章  专项基金设立

第三条 研究院应严把专项基金设立关口;研究院要根据自己的管理能力合理适度发展专项基金,明确专项基金设立和终止的条件和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 研究院应当与专项基金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五条 专项基金设立的程序是:

(一)专项基金发起人提交设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

(二)研究院秘书长初审通过后提报理事长,交由研究院理事会会议决策;

(三)专项基金成立应当经过理事会参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设立;

(四)专项基金成立后,应当在研究院官方网站、微信等平台对外发布。发布信息包含专项基金名称、业务活动范围、专项基金成员、原始出资等情况。

 

第三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六条 要规范专项基金名称使用,研究院要监督专项基金使用带有研究院全称的规范名称;例如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xx专项基金。

第七条 研究院专项基金接受研究院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筹款、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八条 研究院不应过于追求专项基金数量的增长和筹款规模的扩大而忽视了事中、事后监管,对下设专项基金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专项基金在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能偏离章程规定的公益宗旨和业务范围,不能忽视公开透明,不能背离捐赠人和受助人的需求,更不能为个人和企业谋求私利,对下设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

第九条 研究院要制定具体措施,对专项基金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

(一)专项基金应有章程及必要的管理制度,并将其在基金会处备案,但专项基金的章程和制度不得超越基金会的章程和相关制度;

(二)对专项基金的工作人员实施严格管理,专项基金工作人员需在研究院备案;

(三)根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专款专用;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四)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五)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十条 研究院应当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工作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研究院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研究院应当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终止的,基金会应当做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财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