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相关工作, 根据《慈善法》、《安徽省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以及《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研究院报民政部门批准或核准事项:
(一) 章程的修订;
(二) 换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信息;
(三)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四) 研究院登记事项变更;
(五) 研究院撒并或注销;
(六) 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七) 超过伍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三条 研究院报民政部门年检事项:
研究院应当于每年民政部门要求的时间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研究院为慈善组织仅需年报)、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四条 研究院报民政部门备案事项:
(一)重大涉外活动;
(二)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
(三)民政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 提议章程的修改;
(二) 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投资活动,章程规定的超过伍万元的慈善项目募捐等;
(三) 依据授权审批制度需报理事会审批事项;
(四) 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提议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六) 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秘书长、副秘书长级别员工的聘任;
(八) 研究院的分立、合并;
(九) 研究院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公开表彰或批评、奖励或处罚,取得的行业相关资质、评级等;
(十) 研究院与捐赠方、受益人、客户、供应商、员工、理事等单位或个人之间的重大纠纷或诉讼;
(十一)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
(十二)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
(十三)其他应向理事会汇报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先向理事长报告,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 秘书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由秘书长及时报告理事长。
第八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由秘书长监督实施;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负责解释,经 2023年3月16日第三届三次理事会议制定通过,经 2023 年8月30日第三届四次理事会修订通过,自修订通过之日起启用新制度,原制度作废。
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 秘书处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