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 (以下简称“研究院”)志愿者管理,推动研究院宗旨和使命的完成,根据《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志愿者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志愿者主要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和专业技能等资源,为研究院提供无偿专业服务的人士。

第三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   认同研究院的宗旨、使命、价值观;

(二)   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   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丰富项目管理经验者优先;

(四)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等。

第二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研究院志愿服务主要领域包括:

(一)   为本院业务发展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与指导;

(二)   参与本院开展的公益项目;

(三)  参与其他与本院宗旨相关的项目。

第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  对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研究院须提供必要的保

障、激励支持;

  • 志愿者得到志愿服务计时支持,并获得志愿服务证明;

(三) 志愿者得到志愿服务期间的保险支持;

(四) 志愿者接受正式的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

 

必要的信息;

  •  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办公条件和必要保障;

(六)  志愿者因个人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终止服务,须提交

书面申请,完成相关工作交接之后,即可取消志愿者资格;

(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研究院的相关规定;

(二) 志愿者应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长期志愿者(连续 5 日以上) 应当签署志愿服务协议;

(三) 服务过程中,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研究院的合法权益和志愿者本身的形象;

(四) 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营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

会公德的活动或行为;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等。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研究院志愿者服务部负责志愿者组织和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研究院志愿者档案管理、志愿服务需求信息发布、志愿者招募、志愿者日程管理及保障激励等工作。

第八条   研究院应当在招募信息中公示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

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九条   根据志愿服务活动需要,研究院可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 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志愿者如有违反协议约定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法的事项,研究院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条   研究院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

第十一条   研究院的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名称为:“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志愿服务队”;设队长 1 名,由志愿者推选;若无志愿者担任队长时,队长可由秘书处指派。

第四章  志愿者保障与激励

第十二条   根据志愿者要求,研究院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 务记录证明,采取不同的渠道或明确的方式向志愿者表示感谢及鼓励,如制作颁发志愿者服务证书等。

第十三条   根据服务时间和服务成果,对服务表现优异的志愿者加以确认及表彰。

第十四条   研究院应给予志愿者应有的服务补贴(如餐饮和交通 费用)、保险或安全保障等;志愿者补贴参考标准 100 元/天; 若志愿服务活动已提供餐饮和交通支持,一般不再提供志愿者补贴;其他费用标准参考研究院相关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秘书长监督实施;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负责解释,经 2023316日第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自 2023316日起施行。

 

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  秘书处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