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证书使用的安全性,确保研究院信誉不受损害,  根据《慈善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制定《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证书指研究院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及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

第三条   各种证件由秘书处指定管理人员保管, 在研究院办公场地显著位置悬挂研究院法人登记证书正本。 

第四条   使用各种证件须办理登记手续,使用部门填写《研究院证书使用登记表》,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证书复印使用时,应在《研究院证书使用登记表》登记份数、用途,如没有送交外单位则交回证书管理人员保管。

第六条   研究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证书外出时,要在《研究院证书使用登记表》上记录明确事由、领取及归还时间, 使用完毕立即归还证书管理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秘书长监督实施;本办法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负责解释,经2023316日第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自2023316日起施行。

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  秘书处

20233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