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证书使用的安全性,确保研究院信誉不受损害, 根据《慈善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制定《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院证书指研究院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及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
第三条 各种证件由秘书处指定管理人员保管, 在研究院办公场地显著位置悬挂研究院法人登记证书正本。
第四条 使用各种证件须办理登记手续,使用部门填写《研究院证书使用登记表》,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证书复印使用时,应在《研究院证书使用登记表》登记份数、用途,如没有送交外单位则交回证书管理人员保管。
第六条 研究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证书外出时,要在《研究院证书使用登记表》上记录明确事由、领取及归还时间, 使用完毕立即归还证书管理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秘书长监督实施;本办法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负责解释,经2023年3月16日第三届三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自2023年3月16日起施行。
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 秘书处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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