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理事会及监事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 内部治理及管理工作, 根据《慈善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制定《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理事会及监事会工作办法》(以下简称“本办 ”)。

第二条   本办法是研究院章程的有效补充,与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研究院开展的内部治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四条   研究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研究院最高决策机构,由 5-25 名理事组成;理事可由研究院发起人、主要捐赠人或其他理事提名,报理事会审议产生。

第五条   研究院理事会设立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2 名,秘书长 1 名,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研究院理事会每届为 4 年,任期届满,经理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   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权由理事会全权行使。

第八条   理事的资格(补充章程理事任职条件):

(一)认同研究院的宗旨、关心和支持研究院的工作,热心公益并自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三)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与议事决策;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研究院的公益目的,保障研究院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九条   理事的职责(补充章程理事职责):

(一)遵守研究院章程,履行研究院宗旨,执行研究院决议,积极支持和推动研究院开展的相关业务;

(二)理事须积极参与研究院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每年须至少亲自参加 2 次理事会会议,如不能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必须提前 3 天通知秘书处。

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与研究院内部事务管理;

(四)研究院章程赋予理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不能召集 ,可由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均不能召集,可由 1/3 的理事联名召集,并指定会议主持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 ,召集人需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 并需提前 3 个工作日由召集人将会议资料发给全体理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征集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两种形式,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如理事不能亲自参加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表参加,由受托人代表理事履行相关职责;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及资金往来活动;

(四)研究院的分立、合并;

(五)研究院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

(六)研究院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决算;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理事审阅、签名。

第三章   监事

第十五条   研究院设监事 1 至 3 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达到 3 名时, 设立监事会并选举出监事长 1 名。

第十六条  监事由研究院主要捐赠人选派;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研究院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  监事的资格:

 

(一)认同研究院的宗旨、关心和支持研究院的工作,热心公益事业并自愿服务于研究院;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

历和工作经验,  具备一定公信力;

(三) 在基金会内部治理、法律法规、财务税务、舆情等方面可

向基金会提供风险控制支持者优先。

第十九条   监事的职责(补充章程监事职责):

(一)遵守研究院章程,履行研究院宗旨,执行研究院决议,  极支持和推动研究院开展的相关业务;

(二)监事依照研究院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研究院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受理来自于研究院内外部的关于研究院及研究院工作人员(包括理事)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查办违法违规行为,  护研究院及研究院工作人员(包括理事)、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监事须积极参与研究院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的有关活动;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每年须至少亲自参加 2 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

  • 监督权;
  • 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的权利;
  • 向登记机关、业务管理机关、税务、有关部门反映研究院情况的权利;

(四) 研究院章程赋予监事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保持与理事会、监事的密切沟通;由秘书长主持工作;当秘书长无法主持秘书处工作时,由理事长指定人员行使秘书长工作;研究院岗位编制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由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职能:

  •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招聘副秘书长职务以下的工作员工,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审批;

(三) 组织实施研究院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四)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 拟订研究院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报理事会审批;

(六) 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七) 负责项目评审和监督环节的执行,并负责跟踪项目实施全过程;

(八)开展研究院传播工作;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秘书处设置财务部、项目部、办公室、志愿者服务中心等部门。

第五章   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理事会经审批后,可授予符合条件并为研究院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或单位荣誉称号;荣誉期限不超过 2 年。

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荣誉称号设置如下:

  • 荣誉理事长 1 名;

(二) 荣誉理事不超过当届理事总人数;

(三) 爱心单位若干(单次捐赠不少于 20 万元,或者连续 2 年捐赠不少于 10 万元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研究院授予的荣誉个人及荣誉单位,应在研究院备案并公示,保持良好的联络;同时荣誉个人及荣誉单位应积极维护研究院良好社会声誉,若发生其违法违纪、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结果的,那么研究院应即刻取消其相应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研究院授予的荣誉个人及荣誉单位,不具备研究院理事会及相关管理的权利;如工作需要,可向研究院提出印制名片的申请,由研究院负责印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监督实施;本办法的修订由理事、监事提出修改意见, 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负责解释,经2023316日第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2023316日起施行。

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  秘书处

20233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