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 关联交易相关工作,根据《慈善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制定《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

第二条   研究院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关联交易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制度等规定;

(二) 公允性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上相似或同类产品的公允价格;

(三) 回避表决原则,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或监事,在理事会会议上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 关联交易信息公示原则,关联交易的信息应及时公开、内容完整。

第三条   研究院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一)  发起人;

(二)  理事、监事及理事单位、监事单位;

(三) 主要捐赠人,指累计捐款超过研究院当年捐赠收入 5%以上的捐赠单位或个人;

(四) 研究院关键管理人员,指本院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

负责人等;

(五)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共同投资方;

(六)研究院发起设立并发生业务合作的非营利组织;

 

(七)其他在实质上与研究院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研究院出资购买或向研究院销售商品和其他资产;

(二)向研究院提供或接受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三)有偿代理;

(四)有偿租赁;

(五)研究院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借款或者股权投资);

(六)非货币性交易。

第五条   研究院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   向关联方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   为关联方垫支成本及费用等支出;

(三)   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五)   向关联方及其控制的单位进行投资;

(六)   代关联方承担债务或偿还债务;

(七)   向关联方及其控制的单位提供不符合研究院公益宗旨的资助行为;

(八)  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九)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六条   研究院接受捐赠或在研究院全职工作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的薪酬福利,以及不受薪理事、监

 

事受邀参加本院会议和活动所产生的差旅报销,以上皆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七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研究院与其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的方式、金额等交易信息,应 提请理事会审议决策,理事会应按照研究院重大事项表决, 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八条   研究院关联方在研究院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 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院的决策、决定。

第九条   研究院应在年度工作报告上披露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且披露内容完整;视情况在研究院官方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进行实时披露。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秘书长监督实施;本办法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负责解释,经 2023316日第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2023316日起施行。

 

 

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 秘书处

20233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