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保值增值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保值增值工作的合法合规开展,根据《慈善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制定《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保值增值工作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研究院进行保值增值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遵守安全、合法、有效的原则。

(一)要符合研究院的宗旨,维护本院声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二)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净资产和在增值保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净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进行保值增值和如何保值增值有特别约定,研究院应遵守约定; 

(三) 研究院必须保持足够的银行存款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  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四) 研究院保值增值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和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产品,不得为股票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三条   每年保值增值资金的运作形式和主要投向计划,由研究院财务部按《章程》有关规定提出保值增值方案,经理事会审定批准后授权实施。

第四条    保值增值资金运作必须在理事会通过的资金运作形式和主要投向计划规定内以及专业风险评估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20 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财务部要进行保值增值资金运作市场研究与市场调查,提出投资结构方案和投资渠道选择方案,并制定具体的投资理财策略和总体计划等报理事会进行审定,需 2/3 以上的理事表决同意。

第六条   研究院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院保值增值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每一笔对外投资均由理事长签发执行。

第七条   保值增值资金运作后,由财务部跟踪其运作全过程,当资金的账面价值损失达 10% 及以上,财务部应及时制定止损方案,报理事会研究审批。

第八条   每笔到期的运作资金必须及时将本息全部收回到本院账户。

第九条   参与资金运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对方获取任何报酬,对业绩突出者由理事会审批同意后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条    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理事会在行使保值增值资金运作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即授权人与受权人各自对在授受范围内的违规行为负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秘书长监督实施;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负责解释,   2023316日第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2023316日起施行。

安徽和谐传统文化研究院 秘书处

                          2023年3月16日